【 信息发布时间:2004-11-0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
苏建定函(2004)87号
关于启用新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编审人员
注册变更等申请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为进一步规范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和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换(补)发资格证章的办理程序,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水平,我站修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表<省内>》(附表一)、《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或部门>》(附表二,供本省转出用)、《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变更申请表》(附表三)、《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附表四)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五)。现就使用新申请表和受理上述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表从
二、新表中增加的信息字段,各市应在数据库中增添该信息。当事人必须完整如实的填报。其中:“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填写,此代码将作为数据库识别注册(工作)单位的唯一识别码。“注册(工作)单位类别”栏可暂不填。
三、造价工程师办理注册变更,若涉及印章类型转变(A类转B类或B类转A类),受理变更时当事人必须提交原执业专用章,并随同变更资料交到省站办理变更。过去已完成注册变更,并且应换章但至今尚未收回重制的,当事人可于十一月底前到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以便集中收回交省站重制。
四、造价工程师同时具有本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的,可保留本省从业资格。
五、在本省新的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市可仍按原办法受理编审人员跨市变更、换证、遗失补办业务,并于每月末最后七个工作日内集中到省站办理。各市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除按规定向省站提交申请表、打印好的证书和相关资料外,还需附造价处的报告及名单清册(附表六)和原资格证书。
六、造价工程师和本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人员一年内(按日历天计算)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注册(工作)单位变更。
七、持有旧“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暂时仍可以换发新资格证书,本省其他各种证书不予换发。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价协与专业部(行业总公司)联合颁发的同类资格证书必须验核其是否有效后,方可换发本省编审从业资格证书。
八、遗失编审证申请补办的,必须在省辖市报刊上登载遗失启事。补办证、章一律使用原证、章号。
九、凡变更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编审人员,需增加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出具的名单清册、人事代理机构收费凭据;社保机构出具的近期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单清册和缴费凭据。
十、造价工程师办理注册变更或编审人员办理工作单位变更等事项,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盖执业专用章或编审资格章。
十一、为防止受理工作中出现差错或资料遗失,今后,证章发放或收存必须做好交接手续。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退还资料。
附件:
1、《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表<省内>》
2、《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或部门>》
3、《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变更申请表》
4、《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5、《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6、《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从业资格办理事项名单清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