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3-04-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3〕59号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苏宿工业园区、市湖滨新城、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加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3〕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编制投资估算、概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变化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3月1日之后未完成的工程量执行此标准,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9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3月9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