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7-02-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工程担保“护驾”工程项目建设
“担保”——这个让交易双方倍感踏实的词,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也备受关注,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将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推向深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工程担保从试点走向全面推广
早在几年前,建设部就开始了工程担保制度的设立推广:2004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2005年5月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2005年8月召开了全国性的“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和“全国工程担保座谈会”;2005年10月发布了《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确定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天津七城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此外,北京、石家庄、秦皇岛、东莞、苏州等城市也都在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推行了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全国多数省市还没有积极推行这项制度,少数已经推行的地方也存在诸多问题:对工程担保的重要性认识不统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缺少推行依据;对工程担保市场和机构的监管不力,对出现的问题缺少成熟、有效的解决措施,导致许多地方持等待观望态度。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
已经出台的137号文件虽然规定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框架,但还不够全面和细致,特别是缺乏对工程担保市场监管和规范担保行为的具体规定,不足以指导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为此,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更具有方向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迫在眉睫。
为此,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以往赴四川省、河北省、陕西省、北京市等省市开展工程担保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各地开展工程担保的实施办法进行了收集和研究,还下发了工程担保调查表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厦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在2006年9月召开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研讨会上,《意见》(征求意见稿)作为待议文件,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与137号文件在工程担保的实施范围上仅限于房地产项目相比,近日出台的《意见》作出了突破,提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并明确:2007年6月份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推行范围;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担保行为
《意见》细化了对工程市场的监管,并提出具体措施,规范担保行为。《意见》规定,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具备与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条件;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具备与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条件。
针对目前专业化工程担保机构资信良莠不齐、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意见》指出,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必须要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其经营状况及相关资信的材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施考核和监管。
已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应当尽快建立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使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信息在行业内公开化,以利于当事人对其选择和发挥行业与社会的监督作用。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意见》提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本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合同或保函格式文本。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指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保函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工程投标担保提倡以保函形式提交,把投标保函纳入集中保管的范围。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保函原件分阶段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深圳、厦门、东莞等都实行了保函的集中保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保函的集中保管可以加强对保函合法、合规性的审查,有效杜绝提交虚假保函和恶意撤保的现象;可以监督保函的有效期,督促续保,保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担保的连续性;同时还可以监督保函索赔的处理。保函集中保管后,也有利于进行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目前,信用水平不高,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工程担保成本较高,《意见》提出要建立工程担保活动的信用管理制度,担保机构可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发挥市场奖优罚劣的作用。《意见》还明确了担保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意见》指出,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撤保或变相撤保的;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意见》提出:“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并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中国建设报 记者 王庆 栗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