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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文件
兴政规〔2011〕8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及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及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市政府关于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及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保证诚信履约,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工程建设领域中项目施工人员借资质、乱挂靠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主或者政府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现场监督的第一责任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现场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等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及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招标办。
(二)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职能开展工作,或对发现的问题没有进行及时上报、处理的,按工作失职渎职的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管理施工现场。
第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必须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填报《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招标办审核批准方可变更,并报市建工局备案。所变更的人员必须为中标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其执业资质、业绩和信誉必须均不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总监)的条件,由此产生的资质审查、业绩考察等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变更后,继任项目经理(总监)和中标项目经理(总监)同时一并押证。
第五条 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资质、数量等到场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等情况的管理,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组织施工和安全、质量等问题不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处理的,在处理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同时,给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相当的处理。
第六条 加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的在场履职情况的管理,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招标办具体组织实施,联合市住建局、建工局等单位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工程项目经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第一次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第二次写出书面检查,累计三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停止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六个月,项目经理(总监)停止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一年,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和人员不良记录,在招标网上公示。市外企业出现以上情况的,同时向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除追究责任,按规定赔偿外,停止该企业及设计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工程设计资格一年。
第八条 工程造价编制单位,不能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整、准确的计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发生工程量漏项、材料漏算以及计价子目套用错误等情况,导致造价误差5%以上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停止该项目造价编制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编制及招标代理资格一年,同一中介机构发生两次造价人员出现造价误差5%以上的,停止该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标底编制及招标代理资格一年。
第九条 质量检测机构未按客观、公正、随机的原则进行抽样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工程实体质量存在明显偏差的,停止该检测单位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检测资格六个月;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停止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检测资格二年。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存在质量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积极落实整改的,施工企业停止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一年,项目经理停止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二年。
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一年内被行业主管部门连续通报批评两次,监理企业停止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监理投标资格一年,总监理工程师停止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监理投标资格二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直接发包给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自本暂行规定执行时间起,凡被各级通报过的企业在今后我市招投标活动中,每次通报扣0.5分,项目经理或总监每次扣1分。凡出现过不良记录的企业在今后我市招投标活动中,每次不良记录扣1分,项目经理或总监每次扣3分,扣分根据处罚情况累计相加,不设上限。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和单位部门事业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一经查实,所参与人员记不良记录二年,所挂靠单位记不良记录一年。
第十三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凡具有到项目建设现场督查职能的单位和个人到现场检查工作时,都应认真检查并记录,发现设计不合理、安全措施不落实、质量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员资质不符、人数不足等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治工办汇总情况后,组织核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凡参与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或隐情不报,查实后,将追究参与检查人员及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以上检查和处理情况,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招标办等单位部门应实行信息共享共用,并报市监察局备案。有关部门在收到情况报告后,未及时对管理对象作出正确处理的,市监察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其他规定有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