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兴化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
【 信息发布时间:2010-04-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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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参保行为,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兴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关于颁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文件精神制定印发了《兴化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均应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取费标准和方式计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预缴,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成立兴化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领导小组。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收据,所收社会保障费纳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