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0-04-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泰州市建设局文件
泰建招〔201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发布的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加强工程项目招标后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借资质挂靠行为,防止项目负责人随意变更现象,现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及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通知如下:
一、中标后项目负责人资质(执业)证书采用押证管理,押证期间不得参与其它工程项目投标,除发生下列情形之外,不得更换: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资格;
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
4、变更工作单位;
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
二、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及内外粉完成后,或者项目总承包工程、装饰、市政工程等完成主要工作量(80%以上)后,施工(监理)企业可凭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履约评价表》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取回押证的资质(执业)证书,参与其它工程投标。
三、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本通知第一条情形,确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选派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负责人,同时一并押证。变更时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填报《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申请表》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备案同意后方可有效,同时上网公示。
四、因工程标段多或工程量较大,一位项目负责人难以胜任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增加一名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加强现场管理。项目副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具有资质(资格)的人员,其资质(资格)证书与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一并进行押证管理,押证期间,均不得参与其它项目的投标活动。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