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11-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泰政办发[2008]1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任务,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属于资源贫乏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少,大部分能源主要靠外地输入,能源资源供应不足矛盾突出。墙材革新工作是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建筑节能工作又是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扎实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粘土制品在工程建设中还大量存在,建筑节能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力,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节能建筑比例偏低,既有建筑能耗高,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水平不高。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持续增长,占全社会能耗比例不断提高。在新的发展阶段,大力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人居环境。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科学规划,扎实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水平。
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建建筑和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为重点,大力推行墙体材料自保温技术,健全制度,强化政策引导,推进科技进步,落实节能标准,加强考核评价,尽快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与政策体系,促进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三、加强新墙材应用力度和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
(一)加大新墙材应用力度,从2008年8月15日起,所有新建建筑进行设计时,框架结构(包括基础部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砖混结构基础部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所有粘土类墙材均视为非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框架结构体系,逐步淘汰砖混结构体系,力争在2—3年内实现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类墙材的目标。
(二)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节能建筑的重要经济调控杠杆,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10元/M2的征收标准,不得制定与上级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性政策,或随意减、免、缓缴专项基金。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监管,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四)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从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外墙材料等方面提出建筑节能要求,从严控制使用玻璃幕墙,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环节关,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实行现场热工性能检测制度;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建设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对开发项目进行节能公示,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内容。
(五)加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新墙材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未按照要求使用新墙材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四、加强政策调控,推进技术创新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尤其要重点扶持具备达到节能50%要求的墙体自保温技术产品。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依法建造节能建筑。
(二)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征收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减缴、免缴或缓缴,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专项基金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60%或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三)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落后产品和过渡性产品的淘汰速度。从2008年8月15日起,我市所有新建建筑禁止设计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全面推广应用挤塑聚苯板(XPS)、膨胀聚苯板(EPS)和墙体自保温外墙保温技术。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新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发布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应用水平,逐步完善新墙材应用与节能建筑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
(五)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迫切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粘土墙体材料的管理,墙改基金要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非粘土墙体材料,加大节能、利废、环保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得审批以耕地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窑场用地。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攻关的支持力度。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实施有关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扶持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体系。
(三)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要将建筑节能宣传纳入重要主题宣传活动,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同监督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参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落到实处。
二OO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