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05-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各申报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转正、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及增项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及延续(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时间为:2006年5月1日至14日。企业如对公示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反映意见,经原资质受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原资质受理部门(省级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公司等)印章后报送我司,逾期不予受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郊三里河路9号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邮编:100835
电话:010-58933487。
另外,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