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03-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推动我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动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理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江苏省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监理人员挂牌上岗等各项规章制度,在立足长效管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监理现场飞行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活动。各市、县(市)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3]286号)规定,及时予以处理、记录和通报。对有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我厅将在江苏建设信息网(www.jscin.gov.cn)和江苏工程建设网(/P>
2、为进一步规范监理收费行为,我厅将会商省物价局有关处室,于今年四季度组织一次规范监理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请各地先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底前报送厅工程建设处。
二、改革监督管理办法,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分类监督管理
1、关于企业分类。按照监理管理工作抓重点的原则,根据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理市场行为表现,将我省监理企业分为三类。
(1)第一类为评为当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示范企业”、“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优秀企业”的监理企业,或者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监理企业。
(2)第二类为“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由各省辖市建设局根据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情况,将平时社会信誉反映差、监理行为不规范、恶意压价扰乱监理市场以及被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监理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经我厅确认后每年公布一次。
(3)第三类为除上述两类企业外的一般监理企业。
2、关于监督管理措施。对三类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类企业,原则上当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直接顺延。
第二类企业,各地要加大对其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频次和力度,每年至少检查其3个以上监理项目现场,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并通报,情节恶劣的,依法清除出监理市场,当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按规定申报相关资料,经审核、并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后,重新核定资质。
第三类企业,原则上采用随机抽查的办法抽取一定比例的现场项目进行检查,当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根据抽查情况核定其资质。
3、请各省辖市建设局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及附件1的要求,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拟于今年公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名单,报厅工程建设处。名单经我厅审核后予以公布。
三、取消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建立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今后我省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再执行年检制度,改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1、实行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资质的联动、动态监督管理。全省各类监理人员,包括国家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的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岗位证书核发、跨项专业等事项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与书面资料同步申报、审批。审核国家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时,应复核该人所在原有企业的原监理资质是否达标。当原企业原监理主、增项资质不达标时,应按规定降级或取消资质。
2、对列为“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监理企业资质,除加大对其现场监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外,还应组织对企业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复核其原有资质的达标情况,并依法做出维持、降级、取消资质等决定。
3、认真做好2006年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检查,具体工作安排详见附件2。
四、适当简化非驻苏监理企业进省资质核验手续,强化后续监督管理
1、充分利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适当地、有条件的调整、简化非驻苏监理企业的单个项目进省资质核验和注销手续,加强对其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今后,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驻苏监理企业,经企业申请、我厅审核同意后,按简化后的程序办理单个项目资质核验,并及时在江苏建设信息网(http://www.jscin.gov.cn)和江苏工程建设网(http://www.jscetcc.com)上予以公布。
(1)从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的两年内在我省承接过5个及以上(或1年内3个及以上)监理项目(含在建、竣工)。
(2)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服务令业主满意。
(3)在上述承接监理业务期间,认真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3、调整和简化程序如下:
(1)属第一次到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非驻苏监理企业,应携带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并申请“系统”使用权。
(2)符合条件的非驻苏企业的单个项目核验程序简化为“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报省建设厅备案”,项目注销的程序调整为“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记录项目信用、报省建设厅备案” 。备案程序通过“系统”实现,不需书面资料。其他程序和要求不变。省建设厅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办理核验工作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除备案程序外,单个项目的资质核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注销、信用记录等所有管理事项均需须通过书面和“系统”两种申报方式同步进行。书面和系统数据应完全一致,并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4、我厅将加强对各市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非驻苏企业现场监理工作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驻苏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查处,予以通报,如该企业系享受简化核验程序的非驻苏企业的,将取消其相应资格。
附件:
1、2006年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建议名单
2、2006年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检查工作安排
3、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检查情况一览表
4、非驻苏企业享受单个项目资质核验简化程序申请表
5、非驻苏企业进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