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08-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包括: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许可办理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职能处室和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市建设局各职能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职能处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条 市建设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过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 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开展巡查、实行个案调查、听取汇报和办理行政复议,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义务;
(四)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监督监察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第六条 市建设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职能处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5 日内报局纪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备案;一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月备案。
第七条 市建设局可采取书面监督检查的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市建设局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可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查阅有关材料,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市建设局以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或未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建设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其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查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市建设局各职能处室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的。
依照本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和行政许可办理职能处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改正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市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纪检监察室受理对局各职能处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电话为0523-6882669。
第四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仍给局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一条 各职能处室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建设局行政许可评价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鼓励行政许可工作创新,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行政许可工作评价考核小组,负责指导评价考核工作。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考核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地评价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 评价考核标准
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整体综合性的评价,重点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包括:
一、评价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
二、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三、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公示;
五、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六、程序设定是否便民;
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八、行政许可实施结果是否公开;
九、是否存在不廉洁或违法许可行为;
十、行政许可工作是否做到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五条 评价考核方式
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评价小组查阅有关资料,结合评价考核时段内行政相对人、上级机关及社会各界带有批评、表扬等评价性的情况进行评价,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特邀社会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价工作,接受社会评价。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要查阅以下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
二、网站、触摸屏、公示牌内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内容;
三、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决定文书等;
四、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及其执行和创新情况;
五、申请人意见反馈表;
六、上级机关、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带有评价性的文字资料等;
七、听证资料;
八、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年末或下年年初进行,也可结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被考核单位应写出自查报告,由考核小组进行评价,并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由法规处写出书面评价考核报告并报局委党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对评价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按《市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