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4-06-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泰建函定[2004]5号
关于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合同
有关事项的函复
泰州市审计局:
你局泰审函[2004]1号“关于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工程有关事项请予答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方可承揽工程,无主体资格和资质不可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须凭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施工取费标准证书》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综合间接费和劳动保险费。
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