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08-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泰工价协[2003]7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良
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声誉,现将《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觉遵守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记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记录,是指对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行为的情况记录。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不良记录作为对其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执业过程中,未签订咨询合同、未独立执业、同时受双方当事人委托、未经客户允许泄漏技术经济秘密的;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失公允,造价咨询结果不准确,造成重大损失的;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承接业务及经营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成果文件未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的。
第五条 不良记录将通过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