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9-01-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建价[2019]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二)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赶工措施费
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后,考虑到新、旧工期定额水平的差异,根据按工期提前幅度比例确定相关费率的原则,对建筑安装工程赶工措施费费率的计取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1、压缩工期达到定额工期5%的,按0.5%的费率计算赶工措施费;压缩工期达到定额工期30%的,按2%的费率计算赶工措施费;工期提前幅度在5%~30%之间按插入法计算。
2、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其赶工措施费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
3、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发包人工期要求按以上办法计取赶工措施费,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理性竞争。依法不招标项目在施工合同中须明确施工工期,对有赶工要求的应计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
1、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应明确工程价款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要清晰,定性与定量要准确。比如对下浮率的约定应具体明确计算公式或下浮数值;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的变更估价,应具体说明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的操作办法等。避免简单使用“按实调整”或“同比下浮”等类似语句,以防工程结算时产生争议。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不含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中标价(或报价)与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的比值计算,即: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无类似的变更项目,应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发承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双方也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可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进行编制,按本款第2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确定。
三、不平衡报价引发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施工合同中某项原定工作时,应扣除原定工作的相关费用。考虑到承包人报价的不均衡情况,为维护合同公平,删减项目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及扣除:
(1)当P1<P0×(1—L)×(1—15%)时 ,
按P0×(1—L)×(1—15%)乘以清单工程量扣除;
(2)当P1>P0×(1+15%)时,按P0×(1+15%)乘以清单工程量扣除;
(3)当P0×(1+15%)>P1>P0×(1—L)×(1—15%)
时,按P1乘以清单工程量扣除。
式中:P0——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L——按第二款第2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因工程变更引起原清单项目特征发生部分改变的,如发承包双方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其综合单价确定办法且因报价不均衡导致双方也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参照本款第1条原则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四、关于材料、设备价格调整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方法或《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的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调整的,其材料、工程设备差价部分不作下浮。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镇江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信息指导价的,应以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调研并共同确认的市场价作为结算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确认的材料市场价不作下浮。
五、其他
自
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发之前已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项目不再调整。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