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8-12-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建价[2018]16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
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镇江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质论价费
1、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或依法不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结算时,应按工程实际获得的工程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
3、为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奖惩条款,达到约定工程质量创建目标的,除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外,可另行计取优质工程奖励费用。
4、《公告》发布之前的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仍按《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镇政建[2014]241号)文件规定计取。
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1、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执行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在此之前已完成的工作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为保证该费用的专款专用和落实到位,我市继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制度,工程结算时应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进行计算,具体办法和流程另行公布。
三、标化工地增加费
1、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或依法不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是否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对于创建省级标化工地的应明确星级要求。
2、除合同明确不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外,工程结算时,应按工程实际获得的标化工地等级计取相关奖励费用。
3、《公告》发布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省级二星及以上等级标化工地的,可按《公告》中相关取费标准执行。
四、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计列,在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投标报价时仍暂按0.1%的费率计入,工程结算时,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应纳税额进行结算。
2、遇有本市税务和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税征收及管理方法另有调整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1、建设工程按质论价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环境保护税均属不可竞争费用。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或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创建目标,在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查时,发现未按《公告》要求计列按质论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环境保护税等不可竞争费用的,其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并给予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
3、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未按《公告》规定计列按质论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环境保护税等不可竞争费用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年12月18日
抄送:市住建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