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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国江苏》在线访谈实录 |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1月26日下午,我们特地请到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领导,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参与!
主 题: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嘉 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徐学军副厅长
时 间: 11月26日下午2:30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http://www.js.gov.cn),感谢大家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 [2010-11-26 14:30:03]
[主持人]:《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天下午,我们特地请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领导,和大家就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交流。 [2010-11-26 14:31:00]
[主持人]:今天走进直播室的嘉宾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徐学军副厅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范信芳处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曹良春副站长。欢迎各位的到来! [2010-11-26 14:31:27]
[徐学军]: 谢谢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提供的这次机会,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交流! [2010-11-26 14:31:59]
[主持人]: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那么究竟什么叫工程造价管理,先请徐厅长给网友概括地说明一下。 [2010-11-26 14:32:33]
[徐学军]: 工程造价管理的实质就是一句话:有效地控制和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分为政府管理、投资方管理、设计单位管理、施工企业管理等多个层面实施的。当然,还包括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代建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2010-11-26 14:34:09]
[徐学军]: 工程造价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产品的价格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业的发展,工程计价活动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善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今天我们将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听取大家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大家关心的有关工程造价的问题,帮助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2010-11-26 14:35:51]
[主持人]:徐厅长,您刚刚谈到投资方、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实施管理,这比较容易理解。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呢? [2010-11-26 14:37:27]
[徐学军]: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形成机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制定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宏观调控;二是制定和管理工程定额、标准和规范等计价依据;三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并对市场计价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四是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五是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市场计价;六是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争议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2010-11-26 14:39:21]
[主持人]:这次出台的《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显然有它的必要性,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010-11-26 14:40:11]
[徐学军]: 好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在总结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省工程计价工作中急需规范的问题,制定的操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建设领域法制建设的空白。《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法制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2010-11-26 14:41:14]
[徐学军]: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二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三超”现象,提供了科学依据;三是对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围标串标、“阴阳”合同、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四是最大程度节约国有建设项目投资,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促使国有投资效益最大化;五是加强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六是强调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有关价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管理,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2010-11-26 14:42:00]
[主持人]:据我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对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立法,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与其他省市的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之处? [2010-11-26 14:43:07]
[徐学军]: 我们在起草江苏的《办法》时,学习和研究了其他省市的管理办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办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有所区别,不少省市自治区的办法调整对象是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如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等,而我省办法调整的对象限定在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工程;二是重点突出,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和造价咨询市场作为管理的重点;三是针对性明显,目前我省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存在热点问题都有所涉及;四是条款比较简洁,在内容上尽可能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重复;五是对违规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七条补缺。 [2010-11-26 14:44:28]
[主持人]:徐厅长,刚才您在介绍《办法》的作用时提到的“三超”现象主要是指什么? [2010-11-26 14:45:36]
[徐学军]: “三超”是指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工程建设“三超”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比较严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长官意志瞎指挥”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老百姓反响较大。 [2010-11-26 14:48:16]
[主持人]:国有投资工程造价控制难度较大,请问《办法》中对解决国有投资项目“三超”问题,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2010-11-26 14:48:41]
[徐学军]: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是这次立法的重点,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等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2010-11-26 14:49:10]
[徐学军]: 此外,《办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这些规定,加大了国有投资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提高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010-11-26 14:50:59]
[主持人]:来看几条网友的提问。 [2010-11-26 14:52:22]
[网友 范浩生]问: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出台后,没再有后续动作,好像各地领导也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不知道省厅近期有何举措,如何尽快宣传贯彻,让办法深入人心呢?《释义》何时到达各地?到底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今后工作的开展带来多大影响呢?谢谢! [NO.1]
[曹良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出台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0月18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配套的《释义》在原初稿基础上正在修订,拟于12月上旬印发并宣贯。办法的出台将会在今后的贯彻实施中进一步体现和加强各地造价管理机构的作用。 [2010-11-26 14:52:56]
[网友 小老板]问: 近两年,建筑业出现了用工紧张,人工工资上涨的情况,我省在预算工资单价管理中,对这一市场变化是如何动态反映的?我们很关心这个问题,请领导解答! [NO.2]
[徐学军]: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工程造价的基本组成部分,人工费的计取直接关系我省几百万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使工程造价动态反映人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合理体现劳动力投入价值,一直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从2005年开始,根据市场人工工资涨幅较快的实际情况,我省对建设工程预算工资单价做了四次较大幅度的调整,目前建筑、安装、市政工程的标准综合工日预算工资每工日53元,在全国处于较高的水平。预算工资的每工日53元是工作一个标准工日(8小时)所获得的纯劳动报酬,不含社会保障、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大多数项目工人一天实际完成1.5-2个定额工。并且在预算工资之外,我省将社会保障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公积金作为规费,要求施工企业逐步为工人扩大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范围以及提高缴纳比例。 [2010-11-26 14:54:05]
[网友 大力神]问: 当前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请问该办法的出台对控制商品房价格能不能产生一些作用? [NO.3]
[范信芳]:这个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问题,首先我解释一下,一般老百姓可能把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理解成商品房价格,这是个误解。商品房价格是由土地、建安工程费(造价)、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销售费用、建设税费、开发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等组成,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只是其中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占商品房价格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从2003年以来建安工程成本的涨幅累计不超过30%,一直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远低于商品住宅房价涨幅。造成商品房价格高涨和居高不下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治理。但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控制商品房的价格的。 [2010-11-26 14:55:39]
[主持人]:在前面的介绍中,谈到了工程造价改革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问题,能否请曹站长给网友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2010-11-26 14:57:07]
[曹良春]: 好的,这个问题很专业,我只能简单介绍一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是工程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和目标。随着工程招投标的广泛推行和工程计价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承发包造价形成机制已凸显出强大的生命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就是这种机制的具体体现。要通过招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量”,竞争“价”,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来体现工程承发包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 [2010-11-26 14:58:11]
[主持人]:我们看到《办法》中不少条款是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办法》对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有何积极意义? [2010-11-26 14:59:50]
[曹良春]: 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起步于1996年。到今年7月底,全省已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18家,其中甲级资质企业136家。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咨询项目43090项,咨询标的额5911亿元,审核核减率为12.1%。全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突破5万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为9395人。造价咨询队伍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010-11-26 15:00:52]
[曹良春]: 《办法》用了较大篇幅突出对造价咨询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一是严格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二是强化质量责任;三是加大执业行为的刚性约束;四是推进诚信建设。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工程计价水平、增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诚信意识、促进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0-11-26 15:02:15]
[网友 范浩生]问: 细读本办法,感觉本办法覆盖面很广,其涉及到审计,财政部门,但还是没有明确工程造价审计属于社会审计还是政府审计,及财政,审计机关也可以对工程结算直接审计,好像有越位的嫌疑,没有处理好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关系。 [NO.4]
[曹良春]:造价咨询机构的工程造价审核与财政、审计机关的审计的目的、内容以及范围并不相同。按照高院司法解释,只有在施工合同中发承包约定按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时,审计机关的审计才能影响合同价格。否则,竣工结算应以施工合同、相关计价依据、竣工图等相关资料为准。 [2010-11-26 15:02:55]
[网友 一头雾水]问: 主持人和嘉宾你们好。我是本省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负责人,想提一个问题问嘉宾。外省有一家施工企业在江苏承接一个工程项目,由于对江苏的定额和计价办法不熟悉,委托我们做投标报价,并且中标了。今年九月份工程竣工,现建设单位委托我们做工程结算审核,请问嘉宾,我们可以承接这个工程的结算审核业务吗?与刚刚颁发的造价《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性规定有关系吗? [NO.5]
[范信芳]:这位网友,你提的问题很好,我们也遇见过此类问题。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一家咨询企业同时接受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同一工程的投标报价和结算审核,是禁止行为。因为这样会给缺乏职业道德的企业或从业人员留下串通和舞弊的机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其性质与《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禁止行为是一样的,即有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 [2010-11-26 15:03:43]
[网友 算盘]问: 我在一家施工企业从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09年通过考试获得了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但现在我并不搞工程造价工作,单位也不需要我的资格,所以暂时没办理执业注册。有朋友叫我把造价工程师注册到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业,他们会替我办理注册需要的手续,不需要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作,而且注册企业还可能每年给我一点注册费。请问嘉宾,我可以这样注册吗? [NO.6]
[范信芳]:这位网友,你不能这样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这是《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禁止的行为,即“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你实际工作单位是施工企业,却将执业资格注册在非实际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性质是“资格”挂靠。在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对此行为也是禁止的,但对这样的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因而这种现象屡有发生,禁而不止。这次在我省《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增加了第三十条,对“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如果收取了注册单位的所谓“注册费”或“挂靠费”,还同时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禁止的行为,属于倒卖、出租资格证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0-11-26 15:05:53]
[主持人]:刚才的提问中,两位嘉宾都讲了个人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要受到处罚,那注册单位接收不在本单位从业的人员注册是什么行为? [2010-11-26 15:07:49]
[范信芳]: 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还是在注册单位。由于目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的资质条件中,对注册在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及其资格有数量要求。在企业不能满足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虚假资料将工作在其他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注册在本企业,充当企业资质条件中规定的人数,非法骗取了资质。 [2010-11-26 15:08:56]
[范信芳]: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冲击,不仅要加以禁止,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0-11-26 15:10:38]
[主持人]:看了几位网友与嘉宾的交流,我有一个感觉,就是许多违法违规现象与企业和个人都有关联,在责任的认定上,如何区别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需要认真界定,在处罚时是处罚企业还是处罚个人也需要根据责任界定来决定。我省的《办法》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规定? [2010-11-26 15:12:22]
[徐学军]: 主持人提到的许多违法违规现象与企业和个人都有关联的问题,在我省的工程计价实践中确实存在。前提是要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如果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和个人都有责任,《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是江苏有别于其他省造价管理法规之处,目的是让所有责任承担者都得到警示,提高自律的自觉性。 [2010-11-26 15:14:08]
[网友 回家过年]问: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曾一度很突出,《办法》对解决拖欠这个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NO.7]
[范信芳]:这次出台的《办法》,就完善竣工结算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对工程预付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作出具体约定。《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这些规定,为遏制工程款拖欠行为、为民工维权提供了政策法律支持。 [2010-11-26 15:15:36]
[网友 大力]问: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我省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规章,对加强建设市场造价管理,规范与工程造价有关行为,意义非常重大。但由于造价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地造价管理机构(部分为事业单位性质)具体实施的,对造价市场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是否还会出台相关细则?谢谢! [NO.8]
[曹良春]:省长令第五章中对建设方、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常见违规行为都有相关处罚条款规定,仍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处罚,近期内省厅不会出台相关细则。 [2010-11-26 15:17:20]
[网友 进退两难]问: 我有一个令人苦恼的问题想与嘉宾交流一下。我是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专职造价工程师。平时我们的执业专用章都是集中由企业老板管理的。但是有一次偶然发现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盖在一份不是我本人咨询的项目报告书上,我对该项目一无所知,而按照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我却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来通过其他同事才知道,这份报告的真正咨询人员是外单位的人。请问嘉宾,这种现象,《办法》有规定吗? [NO.9]
[范信芳]:看来这位网友是一个比较正直的造价工程师,你感到苦恼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起草《办法》时始终关注的问题。首先应当指出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是一种虚假、欺骗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过去的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限定是不够明确的,让少数企业转了空子,将咨询项目全部或部分转手给外人做,虽然降低了企业成本,但咨询质量却失去控制。现在我省《办法》第二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这是禁止行为,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有此行为的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0-11-26 15:18:55]
[网友 阿7]问: 我今年4月份找了一家装饰公司进行新房装修,在结算时与装饰公司发生造价争议,现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投诉无门,请问嘉宾这该如何办? [NO.10]
[曹良春]:家装市场过去一直比较混乱,经过近几年的整治情况有所好转,但家装争议仍比较普遍。引起争议的情况很多,如工程质量、装饰材质、施工工期、工程计量、工料价格等等,虽然最终体现在费用上,但并不都是属本办法调整的范围。
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家装争议大部分是由于工程质量、装饰材质、无资质施工、装饰合同不规范或条款不严密造成的。在这里我可以给网友几点建议:一是家装要找有资质的企业承包;二是一定要与家装公司订立规范的合同,可以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对工程质量、材质、价格、工期、违约责任、质保作严密的约定;三是遇到争议可根据原因找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或双方共同提请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提供计价咨询和计价依据解释服务,也可以作为第三方接受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就计价依据、计价程序争议问题进行调解。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承发包关系政府管理机构是不受理调解的。 [2010-11-26 15:19:57]
[网友 小严]问: 我是无锡的,拆迁了近3年现在正在拿新房期间,惠麓苑二期的房子,原来选房的时候按照117平方来挑的房子,可是现在房子的面积变成了124--125平方的,这个多出来的面积现在要求我们老百姓拿4500一个平方的钱去买,我们这个房子是农民安居房性质的,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NO.11]
[曹良春]:房屋的售价不仅仅包括建安工程造价,还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土地成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审计、各种规费以及开发企业的财务费用等。因此,4500元/平米的价格是高还是低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对农民安居房价格构成的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您所在地的拆迁管理部门。 [2010-11-26 15:20:32]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和参与,感谢各位嘉宾走进直播室。再见! [2010-11-26 15:22:00]
[徐学军]: 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将会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欢迎大家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jszj.com.cn)进行咨询。借此机会,衷心地感谢社会各界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再见! [2010-11-26 15: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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