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办〔2008〕280号
省建设厅、建管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拆迁办:
为贯彻落实好省建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发办〔2008〕17号)要求,提高建设系统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改变各项城乡建设类专项资金申报下达方式
(1)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奖补助”资金的年度完成工程量由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建设厅审核完成工程量后,商省财政厅直接向县(市)下达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
(2)村镇规划建设、抗震补助专项资金由县(市)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由省建设厅商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到县(市)。上述事项的申请和下达,省、县(市)分别抄送所在省辖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住房保障资金由省建设厅商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到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调整规划审批、规划选址的申报、初审程序
(4)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县级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的申请和批准,由原来省辖市转报省政府批准调整为由县级市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批准。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批。历史文化名城(县级市)及其县(市)下辖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报批,原来经过省辖市政府转报,调整为由所在地县(市)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县级市)及其县(市)下辖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请,也由县级市政府直接上报省政府。
(6)省级以上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对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建设项目,其初审意见直接由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
三、赋予县(市)建设科技项目、科技示范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直接申报权
(7)县(市)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由县(市)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同时抄报省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省建设厅确定科技项目后直接下达到县(市)。
(8)县(市)科技示范工程和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由县(市)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建设厅、建管局申报,同时抄报省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建管局确定科技示范项目后直接到下达县(市)。
(9)县(市)建设标准、绿色建筑奖由县(市)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同时抄报省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审定后直接下达到县(市)。
四、对各项资质申请程序进行调整
(10)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申请由省建设厅、城管局审批的,包括初领、转正、延续、升级资质事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企业将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送县(县级市)主管部门;
②县(市)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查,按照资质标准提出核查意见;
③县(市)主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意见一同送省建设厅、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时将企业申请资质有关信息抄送省辖市主管部门;
④省辖市主管部门根据平时市场管理的情况,对申请资质事项企业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核对,如果企业存在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映给厅局审批办;
⑤厅局审批办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县(市)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行政许可的颁发资质证书。
(11)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申请由建设部审批的,包括延续、升级资质事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企业将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送县(市)主管部门;
②县(市)主管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查,按照资质标准提出核查意见;
③县(市)主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意见一同送省建设厅、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时将企业申请资质有关信息抄送省辖市主管部门;
④省辖市主管部门根据平时市场管理的情况,对申请资质事项企业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核对,如果企业存在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映给审批办;
⑤厅局审批办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县(市)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并随同企业申请材料送建设部审批。
(12)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申请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的申请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企业将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送县(市)主管部门;
②县(市)主管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资质管理要求提出核查意见;
③厅局审批办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和县(市)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证书。
(13)注册地在县(市)的企业申请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的申请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企业将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送县(市)主管部门;
②县(市)主管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资质管理要求提出核查意见;
③厅局审批办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同送建设部审批。
五、加强建设系统县(市)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14)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要求。将省建设厅已经开发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延伸到县(市)所有主管部门,今后所有与县(市)工作有关的厅发文件,直接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到县(市)相关部门。
(15)开发行政审批网上审批系统。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加快开发资质网上审批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给企业提供的最迅速快捷的申请通道,使市、县(市)能够在第一时间提出核查意见,提高行政效率。
六、加强对县(市)工作的指导
(16)今后,厅局各类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优等工作直接延伸到县(市),部分工作联合省辖市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17)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是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省建设厅、建管局将加强调研,不断听取省辖市、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在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改革力度。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映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