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8-11-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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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局
镇政建[2008] 259号
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镇江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和《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9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及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不再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计价程序中不再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
2、2008年9月1日前已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仍应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尚未缴纳该项费用的应予以补缴。
3、2008年9月1日前发布招标文件、完成标底编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调整标底及投标报价中规费的计取;已完成开标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