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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设局文件
盐市建字[2005]080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要求,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盐 城 市 建 设 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工程建设造价管理 通知
抄 送: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5)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近年来,通过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从业行为逐步规范。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资质挂靠、同业间无序竞争、弄虚作假等。为认真贯彻国家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要求,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咨询行业规范,加大咨询市场动态监管的力度
中价协印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和我省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是开展咨询业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准则和指导规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并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规范体系。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程序,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质量第一,诚信服务。
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加大对造价咨询市场随机抽查的力度,把监管重点转到咨询质量、执业行为和落实业务指导规程方面。对群众举报和投诉要认真查处,及时回复;对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咨询单位和人员的变更管理,咨询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专职人员执业单位和股权等发生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部第74号令规定,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专职人员流动后咨询单位的资质条件达不到现资质标准的,要责令限期增补整改。
二、大力推行清单计价,提高国有投资工程造价控制的质量
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要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计价规范》、不按《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差的咨询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通报。
积极贯彻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对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成果备案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审核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设立和跨地区经营行为
进一步规范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的行为。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我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定(2003)346号]文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到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表送至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省内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到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并将登记表上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结构和人数应满足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基本需要。
分支机构应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咨询合同和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接受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按苏建函定(2003)346号文规定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接受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加快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
从今年5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1、咨询报告格式不规范,咨询档案存档内容不符合规定的;2、发生变更事项后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4、故意压低咨询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同行的;5、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或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核业务委托的;6、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的;7、其他情节较轻微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以支付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或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2、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5、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6、由于咨询单位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7、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经调查核实,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苏建监(2004)272号]文规定的法定程序和要求,确认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苏建监(2004)272号]文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录而未记录的,应公示未公示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五、建立咨询成果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动态管理,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外省驻本省的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网络或书面的形式定期、完整的报送典型工程咨询成果信息、咨询单位业务量统计报表和咨询项目统计报表。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的季末后一周内将统计报表和咨询成果信息上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咨询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统计与信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