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06-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161 号
关于撤回淮安市工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决定
淮安市工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淮安市造价处《关于核查淮安市工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情况报告》(淮造价[2007]40号)的核查情况,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经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以下问题:目前仅有两名在你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无造价员;近两年未依法交纳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无办公场所。上述情况表明你单位已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淮安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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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