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全称: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由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及咨询、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及从事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是经淮安市建设局同意,淮安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切国家方针、政策,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淮安市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接受淮安市建设局及淮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12号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及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问题的研究,探索适合淮安市本地区工程造价改革和计价模式,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组织与省内外同行建立联系和交流,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方面的研讨活动,及时反映会员单位、会员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建立健全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发布建筑材料的市场信息价格、工程造价指数,编辑发行《淮安工程造价管理》刊物。
(四)配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发证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五)为会员提供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商解决会员和行业方面有关问题,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执业违规投诉,对违规者按行规行约惩戒或提请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六)开展本行业工作宣传,撰写、推荐、评比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论文,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工程造价咨询经验。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成为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以下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
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具有中级以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取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二)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时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性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凡无故不履行义务或二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清退出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制定机构主要职责。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其它重要事项。
(八)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各1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磋商产生,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下设秘书处、编辑部等办事机构,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一般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或提请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或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经费。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五)会费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团体会员年度为3000-5000元,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00元。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章程生效及修改程序。
(一)本章程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本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修改必须由会员代表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终止。
(一)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淮安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二)协会终止活动时,必须向淮安市建设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协会章程必须经淮安市民政局备案,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