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6-02-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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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按照省建设厅统一要求,市规划局从2006年3月1日起,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建设工程一经批准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通过规划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可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收认可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6年2月28日前规划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2006年2月28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在建工程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可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