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4-12-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制度
(讨论稿)
一、为进一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各方权益,根据《南通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建工[2014]3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13规范”、各专业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不得随意使用独立费或暂定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价项目计价时应以综合单价形式表示,能分析出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五项构成。
2、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13规范”和省相关规定工程计价表格格式执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成果文件应严格按规范要求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3、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编制。
4、编制招标控制价中的土方工程时,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工程量中,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应按规范执行,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5、对于工程中涉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大支模工程等需在施工过程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其措施费用及专项论证、审查费用应以暂列金额的形式列入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竣工结算时根据专家论证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性质进行计价。
6、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应明示增加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按有关规定计取按质论价费,投标报价则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建设工程按质论价费可在取得优质工程称号后另行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标准及违约处理条款。
7、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于2014费用定额中有区间值的措施项目费率,原则上按中间值计取。
8、招标控制价中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应当足额计取,有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按规定标准暂列;没有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不计取。工程竣工后,其费率经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另行计取。
9、招标人在确定暂估价、甲供材时,不得超过通建工【2011】37号文要求的比例规定。招标人因实际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暂估价占比超出该文件规定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提供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审核手续。暂估价的确定和调整应按2013版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10、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范围及其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按照《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计取。投标人自主报价。
11、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其中工程排污费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工程设备费)×0.1%列入造价,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工程排污费进行结算。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标准计取。税金按现行南通市规定的标准计取。
四、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并均应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如设立招标控制价并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也应办理备案手续。
五、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办理流程
1、登录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系统办理相关网上备案手续。(办理流程详见附件一)
2、在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系统中上报工程项目后,携带以下资料至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1)《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单》一式两份并加盖业主、中介单位公章(详见附件二);
(2)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
(3)招标控制价封面及扉页并加盖公章、相关专职专业人员签章等(详见附件三);
(4)单项及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主要人工、材料价格取定表等并加盖公章(附件四)。
3、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网上申报和书面报送资料情况办理备案手续。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还应当将其工程项目咨询成果文件、编审依据文件、计算书等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管并归档备查。
5、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后,方可公布招标控制价。
七、关于招标控制价备案的有关要求。
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编制,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新规范中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所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范围。
2、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应上传的电子表格(EXCEL形式)应包括:
招标控制价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格汇总及明细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及措施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所有表格。
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在本单位注册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招标控制价成果报告文件要求单位公章、从业人员签章齐全,非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一律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八、关于办理备查手续后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按《南通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建工[2014] 369号)文件要求进行核实,核实之后的招标控制价,仍应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九、本制度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凡1月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办理备查手续。
联系人:谷琴 联系电话:0513-8509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