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4-01-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有关单位:
工程造价争议调解是推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协会《章程》,特委托协会根据争议双方申请独立开展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工作,调解人员从徐州市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