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徐州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22-08-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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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徐州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要求,“环境保护税”由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向税务机关缴纳。据此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计价中可不列“环境保护税”。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