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22-05-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业务检查中发现,江苏华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存在鉴定人署名和用印不规范情形。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价函〔2021〕83号),为切实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两点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全面贯彻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2021版)。
二、在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针对案件复杂程度,应合理配备2名或3名以上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鉴定人组成鉴定组,同时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辅助鉴定人参与鉴定工作。在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前,应落实逐级复核制度,由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鉴定人逐个签字并盖执业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