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9-07-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徐建价(2019)4号
关于社会保险费计取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腾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有关社会保险费计取问题的咨询报告已收悉,现复函如下: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社会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作为规费是不可竞争费。
《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9)113号),其中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负责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结算、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
市城乡建设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停止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公告》,从2018年1月1日起《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停止征收《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费。以后建设项目中涉及到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市人保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征收(市人保局指定的征收点缴纳)。
该公告是指原由建设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障费(费用定额名称为社会保险费)不再进行管理,改由人社部门管理,是管理部门的变化,但在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仍需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计取。
其他项目类似问题参照处理。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