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8-07-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按质论价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省有关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 号),鼓励建设工程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现对《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按质论价费用计取方法调整如下:
一、按质论价费用计费基础不变。仍以不含工程设备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为计费基础。
二、按质论价费用分为国优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四个等次。
(1)国优工程包括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钢结构优质工程“钢结构金奖”等。
(2)省优工程包括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3)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4)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三、按质论价费用具体费率标准如下:
建设工程按质论价费取费标准表(一般计税)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费基础 |
费率标准(%) | |||
国优工程 |
省优工程 |
市优工程 |
市级优质结构 | |||
一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1.6 |
1.3 |
0.9 |
0.6 |
二 |
安装、单独装饰、仿古及园林绿化、修缮工程 |
1.3 |
1.1 |
0.8 |
− | |
三 |
市政工程 |
1.3 |
1.1 |
0.8 |
0.5 | |
四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1.0 |
0.7 |
0.5 |
0.4 |
建设工程按质论价费取费标准表(简易计税)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费基础 |
费率标准(%) | |||
国优工程 |
省优工程 |
市优工程 |
市级优质结构 | |||
一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1.5 |
1.2 |
0.8 |
0.6 |
二 |
安装、单独装饰、仿古及园林绿化、修缮工程 |
1.2 |
1.0 |
0.7 |
− | |
三 |
市政工程 |
1.2 |
1.0 |
0.7 |
0.5 | |
四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1.0 |
0.7 |
0.5 |
0.4 |
四、按质论价费用是为创建优质工程,建设工程质量超出合格标准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依法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创建目标,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按创建目标足额计列按质论价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取按质论价费用,不可竞争。
五、建设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是否按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六、除按质论价费用外,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工程质量奖惩条款。奖惩金额不超过按质论价费用标准。
七、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实施。适用于 年 月 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