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5-05-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徐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徐建价〔2015〕10号
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商品砼指导价格的通知>(徐建价〔2015〕3号)不适用已中标工程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施工合同中约定商品砼执行徐建发〔2008〕70号文件(或参照该文件执行)材料风险调整的工程,商品砼材料调整公式如下: 1.2015年2月1日前商品砼价差=2015年2月1日前完成的商品砼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商品砼指导价*(1+合同风险包干幅度)。 2.2015年2月1日后商品砼价差=2015年2月1日后完成的商品砼加权平均指导价-2015年2月商品砼指导价*(1+合同风险包干幅度)。 二、执行费率招标的工程,建议2015年2月1日之前施工部分执行原下浮费率,2015年2月1日之后施工部分建议商品砼不参与下浮。 三、其他施工企业遇到此类问题参照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