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06-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程造价计价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报价评审行为,引导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造价计价工作的理性开展,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防止过度的价格竞争。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的通知》(苏建定站[2002]06号、苏建招办[2002]11号)和《关于工程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发布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定站[2003]第2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的测算发布工作。对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投标工程,发布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该幅度指标作为对投标报价是否进行重点评审的重要参数,主要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使用。有关规定如下:
一、发布的幅度指标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的建设招投标工程。
二、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较低于发布的合理范围幅度指标时,应对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
三、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同一个工程(标段)只能采用同一种计价方法,建筑工程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的计价方法。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编制招标工程的标底价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定额、费用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及相关计价规定,并参照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可参照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三)、当投标报价低于发布的合理幅度指标范围时,应对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的下列费用进行重点评审:
1、人工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每工日综合单价不得低于26元;
2、目前,在企业定额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工程投标报价可依据现行省、市工程造价计价定额编制。在现行定额基础上,人工消耗量下浮一般不超过5%;机械消耗量下浮一般不超过20%;材料消耗量中的实体性消耗量不得下浮,措施性消耗用周转材料可以下浮,但要说明理由。投标人不得以自有脚手架、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多余等理由进行让利。
3、间接费下浮一般不超过20%。
四、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企业临时设施费和不可竞争费等内容。
五、投标人必须逐一列出投标报价的单价组成,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取定的材料价格、各项取费费率以及优惠让利的具体内容,并附有关成本节约措施、理由及详细的计算过程。
六、承包人不得采用总价下浮或以百分比下浮等办法进行报价或订立合同。
七、本次发布的是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待今后发布。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
无锡市建设局
2003年5月27日
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合理范围幅度指标
序号 | 下浮幅度 工程项目 | 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下浮的幅度指标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1 | 工业建筑 | ≤12% | ≤11% | ≤10% | ≤9% | |
2 | 住宅 | 砖混 | | | ≤8% | ≤7% |
框架 及框架带砖混 | ≤11% | ≤10% | ≤9% | ≤8% | ||
框剪 | ≤12% | ≤11% | ≤10% | | ||
3 | 公共 建筑 | 砖混 | | | ≤8% | ≤7% |
框架 | ≤12% | ≤11% | ≤10% | ≤9% | ||
框剪 | ≤13% | ≤12% | ≤11% | | ||
4 | 基础 工程 | 预制桩 | ≤7% | ≤7% | ≤6% | ≤6% |
灌注桩 | ≤15% | ≤13% | ≤11%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