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1-03-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1〕43号
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通 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税务部门税率和施工企业缴纳税金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及修缮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 %;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执行3.28%。
本通知自
本通知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