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02-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同志们: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 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三部委联合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增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
1994年以来,一些地方针对工程信息渠道不畅、工程交易活动透明度不高以及难以实施有效的政府监督等问题,在建筑市场综合执法和深化建设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摸索,建立了一批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朱镕基总理在2001年1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坚决制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的做法”。尉健行同志在1998年、1999年两次参加监察部、建设部召开的有形建筑市场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有形建筑市场“在现阶段能较好地解决工程发包承包中信息渠道不畅、交易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一个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使建设工程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有效地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李岚清副总理在2001年4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问题”。
目前,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已有328个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几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大大提高了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增强了政府的有效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依法规范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据监察部门统计,1995年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有4700多件,2000年为2197件,2001年下降为1423件。
有形建筑市场作为一项改革尝试,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当前,一些地方的有形建筑市场在运行中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收费不合理,以及地方分割市场和行业保护等问题,亟需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尽快加以健全和严格规范。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以及深入抓好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去年4月以来,建设部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在企业自查自纠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去年9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市场大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建筑市场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然相当严重,特别是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尤为突出。在建设部、监察部对274项工程项目的联合检查中,发现业主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假招标的工程项目有67项,占受检工程项目的24.4%;其他前期工程手续不全,违法不办理施工许可而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94项,占受检工程项目的34.3%。近一半工程项目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未执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运作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一方面工程建设规模很大,建筑市场十分活跃;另一方面,建筑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企业及中介组织的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政府投资工程的组织管理方式与发达国家也有很大不同。政府部门面对大量而分散的工程项目,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监管建筑市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在思考和努力探索的重要问题。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将大量分散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集中进入公开的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是可以大大增强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二是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监管的覆盖面。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正如尉健行同志所指出的:“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是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符合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是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机制的需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符合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所以,在《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对于采用国际招标的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考虑到有利于投标方技术方案上的竞争和其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则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同时,鼓励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这些规定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使有形建筑市场成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加强监管,健全制度,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有形建筑市场既不是政府管理部门,也不是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我们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有形建筑市场不具备政府监管职能。对于工程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的监管,是由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对于这个问题,早在1999年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工作座谈会上就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后又作过多次强调,但至今仍有40%左右的地级以上城市有形建筑市场没有完成脱钩分离工作。我们要求,凡尚未完成脱钩分离的地方,必须坚决执行《若干意见》的规定,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这项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定完成脱钩分离的,要予以公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二,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工程交易各方和实施监管的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场所等服务的,既不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它不得为某个招标人承担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等代理业务。我们要求,凡是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全部完成脱钩。
第三,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同时,应当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我们要求,今年上半年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行自查自纠,并由各地建设、监察部门监督实施情况。对于违反《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厉追究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有形建筑市场不能也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服务成本核定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监督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现象。我们的主导意见是,有形建筑市场对工程交易活动应当实行按照工程规模的大小划分若干收费档次的“按宗收费”,不要按工程造价的百分比收费,以减轻工程交易单位的负担。我们要求,各地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对有形建筑市场收费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三、健全功能,完善设施,提高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水平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积极拓展建设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服务功能。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现象十分突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工程发承包关系,直接危及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由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隐蔽性强,给政府部门的查处和整治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北京、天津等城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了工程分包市场,公开发布有关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商洽分包事宜提供场所服务。这种做法增强了工程分包活动的透明度,也便于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收到了较好效果。各地都应当借鉴他们的做法,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有形建筑市场拓展工程分包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分包活动、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提供服务。我们要求,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在今年年底前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增设工程分包服务功能,其他地级以上城市要在明年底前解决这个问题。
二是要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形成信息网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以企业状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和工程项目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工程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开展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状况等在相关信息网络上予以公布,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建设部要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借助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力争在今年10月1日前开始运行。
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信用制度。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执业资格的信用档案,将有不良行为记录者在有形建筑市场和相关网络上予以公布。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对于这项工作,建设部正在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将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尽快颁布实施。
四、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建立有效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建设部与国家计委、监察部已成立部际协调小组。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也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
省(包括自治区)和省会城市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作为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地市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包括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是对设在本市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进入、共同监管”的原则,省与所在省会城市应当有期限地逐步过渡为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不管是省属的工程项目还是市属的工程项目,都可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如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习惯于陷入某些具体的事务性管理,将失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不利于对全省工作的指导和有效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已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认真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对所辖区域的有形建筑市场逐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7月底前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在下半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检查《若干意见》落实情况。今后,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对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的检查形成制度,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同时,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
五、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抓好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总结并部署了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要坚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克服各种形式的麻痹、松劲、厌战情绪,决不能稍有成绩,就轻言“大功告成”,草率收兵,要战旗高挂,警钟长鸣。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涉及建设、计划、监察、交通、水利、铁道、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3月21日下午,建设部邀请七部委局负责同志召开了部际联席会议,就如何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八部委局商定,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抓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并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和工作协调制度。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本部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由建设部负责汇总并统一上报。同时,八部委局商定,在今年年中由建设部会同七部委局,共同进行一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建设部在年初已印发《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建设部今年要着重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二是开展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专项整治;三是继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实现建筑市场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四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狠抓工程勘察等薄弱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五是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六是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七是建立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八是努力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为落实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建设部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从去年对建筑市场大检查的情况看,业主违法违规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规范。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要加强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从规划“龙头”抓起,严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两道关。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对于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要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建设部已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交付使用,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资质年检中予以资质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同时,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绩和不良经营行为的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管,探索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实行招标发包。要完善并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委托专门机构或具备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组织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以更好地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最后,我还要再强调一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问题。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这项工作,建设部正在专门研究和布置。从当前来讲,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房屋销售中的虚假广告、欺诈合同和面积“缺斤短两”等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严格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不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对无照从业、赚取差价、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不履行告知义务及违规收取佣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四是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完善和规范业主委员会,明确其地位和责任,严肃查处物业管理单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和收费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行为。
同志们,我们要认真贯彻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为指导,从讲政治、反腐败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使有形建筑市场成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加强监管,健全制度,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有形建筑市场既不是政府管理部门,也不是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我们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有形建筑市场不具备政府监管职能。对于工程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的监管,是由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对于这个问题,早在1999年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工作座谈会上就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后又作过多次强调,但至今仍有40%左右的地级以上城市有形建筑市场没有完成脱钩分离工作。我们要求,凡尚未完成脱钩分离的地方,必须坚决执行《若干意见》的规定,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这项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定完成脱钩分离的,要予以公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二,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工程交易各方和实施监管的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场所等服务的,既不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它不得为某个招标人承担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等代理业务。我们要求,凡是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全部完成脱钩。
第三,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同时,应当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我们要求,今年上半年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行自查自纠,并由各地建设、监察部门监督实施情况。对于违反《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厉追究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有形建筑市场不能也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省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服务成本核定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监督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现象。我们的主导意见是,有形建筑市场对工程交易活动应当实行按照工程规模的大小划分若干收费档次的“按宗收费”,不要按工程造价的百分比收费,以减轻工程交易单位的负担。我们要求,各地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对有形建筑市场收费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三、健全功能,完善设施,提高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水平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积极拓展建设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服务功能。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现象十分突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工程发承包关系,直接危及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由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隐蔽性强,给政府部门的查处和整治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北京、天津等城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了工程分包市场,公开发布有关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商洽分包事宜提供场所服务。这种做法增强了工程分包活动的透明度,也便于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收到了较好效果。各地都应当借鉴他们的做法,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有形建筑市场拓展工程分包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分包活动、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提供服务。我们要求,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在今年年底前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增设工程分包服务功能,其他地级以上城市要在明年底前解决这个问题。
二是要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形成信息网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以企业状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和工程项目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工程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开展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状况等在相关信息网络上予以公布,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建设部要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借助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力争在今年10月1日前开始运行。
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信用制度。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执业资格的信用档案,将有不良行为记录者在有形建筑市场和相关网络上予以公布。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对于这项工作,建设部正在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将在征求各地意见后,尽快颁布实施。
四、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建立有效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建设部与国家计委、监察部已成立部际协调小组。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也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
省(包括自治区)和省会城市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作为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地市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包括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是对设在本市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进入、共同监管”的原则,省与所在省会城市应当有期限地逐步过渡为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不管是省属的工程项目还是市属的工程项目,都可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如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习惯于陷入某些具体的事务性管理,将失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不利于对全省工作的指导和有效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已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认真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对所辖区域的有形建筑市场逐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7月底前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在下半年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检查《若干意见》落实情况。今后,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对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的检查形成制度,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同时,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
五、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抓好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2月28日上午,国务院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总结并部署了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要坚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克服各种形式的麻痹、松劲、厌战情绪,决不能稍有成绩,就轻言“大功告成”,草率收兵,要战旗高挂,警钟长鸣。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涉及建设、计划、监察、交通、水利、铁道、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3月21日下午,建设部邀请七部委局负责同志召开了部际联席会议,就如何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八部委局商定,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抓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并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和工作协调制度。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本部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由建设部负责汇总并统一上报。同时,八部委局商定,在今年年中由建设部会同七部委局,共同进行一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建设部在年初已印发《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建设部今年要着重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二是开展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专项整治;三是继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实现建筑市场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四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狠抓工程勘察等薄弱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五是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六是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七是建立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八是努力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为落实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建设部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从去年对建筑市场大检查的情况看,业主违法违规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规范。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要加强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从规划“龙头”抓起,严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两道关。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对于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要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建设部已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交付使用,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资质年检中予以资质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同时,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绩和不良经营行为的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管,探索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实行招标发包。要完善并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委托专门机构或具备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组织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以更好地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最后,我还要再强调一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问题。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这项工作,建设部正在专门研究和布置。从当前来讲,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房屋销售中的虚假广告、欺诈合同和面积“缺斤短两”等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严格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不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对无照从业、赚取差价、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不履行告知义务及违规收取佣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四是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完善和规范业主委员会,明确其地位和责任,严肃查处物业管理单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和收费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行为。
同志们,我们要认真贯彻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