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6-05-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泰建价〔2016〕2号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修订的,已调整的计价依据应严格按照省厅文件规定执行,未调整的部分仍按省、市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软件升级等原因,采用原有计价模式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一旦软件升级完成,所有工程均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泰州工程造价管理》将配套税改同时发布含税和除税两类材料指导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相应选取使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