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7-02-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政建[2017]24号
关于开展镇江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应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备案主体及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日内,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相关计价条款;
2、工程结算审定单;
3、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含工程计价文件);
提供的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以上资料中除计价软件格式文件报电子文件,其余均报送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备案方式及流程
采取网络备案的方式,申请备案单位登陆“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按照系统模块要求填写《镇江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见附件1)并上传相关资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人员对资料齐全的,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对备案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
1、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扬中、丹阳、丹徒、句容、镇江新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市(区)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或者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发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有违反国家、省建设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情况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镇江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附件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1 镇江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编号:(系统自动生成,按区域划分)
工程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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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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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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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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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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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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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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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结构形式、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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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规模 (m2或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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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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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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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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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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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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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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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经济 指标 |
专业类型 |
指标单位 |
单方造价 |
备注 |
土建工程 |
元/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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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 |
元/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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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装饰工程 |
元/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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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 (或园区配套道路) |
元/道路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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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网工程 |
元/管道长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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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桥梁工程 |
元/桥梁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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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 |
元/绿化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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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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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受理备案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此表以承发包标段为单位分别填报。若结算审核业务只涉及标段中
的部分工程,只需填报负责审核的内容,相关栏目应填报同口径数据。
2、工程基本信息应根据专业特点填写相关内容,其中:项目专业类型是指:住宅楼、综合楼、医院、教学楼、宾馆、轻钢厂房、钢结构厂房、多层钢筋混凝土厂房、民用装饰工程、道路工程、轨道交通、桥隧工程、仿古、园林绿化及修缮工程。其中住宅楼包含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住宅,多层砖混住宅,框架(框剪)结构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填报时请注明住宅类型。
3、工程经济指标应根据各专业工程分别填报,未包括的专业类型可自行填写。
4、备案申请办结后,申请单位可自行登陆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打印此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