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建价[2016]15号
关于实施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时结算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市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结合当前造价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尚未办理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经有关各方建设主体协商一致后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价时工程结算价款调整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计算
1、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且约定政策性文件一律不调整的,按原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的价款确定。
2、施工合同约定为可调价格合同,或固定价格合同但约定政策性文件可调整的,按以下要求进行工程结算的价款确定:
(1)建筑工程老项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按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1+简易计税税金费率)计算;
(2)建筑工程老项目已开具部分营业税发票的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的组成除已开具部分营业税发票中的工程造价外,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工程造价应按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扣除已开具部分营业税发票中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后按简易计税税金费率计取税金及工程造价。
二、以上二种情形中,若有甲供材料,甲供材料费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用公式表达如下:
工程结算价款=A+(B-C-D/1.01)×(1+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A——已开具部分营业税发票的营业收入额;
B——经审定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C——已开具部分营业税发票的营业收入额中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即A/(1+已开发票相应的建安综合税率);如施工时间跨度较长,应核实施工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D——经审定的甲供材费用。
三、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根据国税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四、本指导意见与《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镇政建[2016]67号)配套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8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