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6-08-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建价[2016]14号
关于实施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等有关规定,就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同订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15]124号)的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应选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二、备案要求及流程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20日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持以下资料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式二份。
2、提交备案的咨询合同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咨询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周期、服务酬金、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
(2)项目负责人资质应符合要求;
(3)合同中无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方利益;
(4)合同签章手续完备。
3、申请备案的合同符合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备案申请表及咨询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保留一份备案申请表存档,其余资料退回申请人;合同备案不符合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合同备案。
4、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也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三、其他
1、凡登陆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申请业务备案的,应按相关业务备案要求,填写“咨询服务合同编号”,并在文件上传区域同步上传已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申请表》;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后,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合同发生变更、中止或解除的,合同双方应当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改文件,并在补充或修改文件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办理造价咨询合同的备案事项;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对已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或应备案未备案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及考核评先工作联动。
5、备案联系电话:
区 域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镇江市永安路10号 |
85581885 |
丹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丹阳市南环路56号 |
86569821 |
扬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扬中市扬子中路168号 |
88336632 |
句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句容市华阳东路2号 |
87301281 |
丹徒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丹徒区金谷东路5号 |
88993193 |
镇江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办公室 |
镇江新区港南路300号 |
88980839 |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申请表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8月10日
抄报:镇江市住建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