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4-08-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政建[2014]184号
关于调整镇江市区建筑安装工程
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标准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对镇江市区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综合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企业营业收入的0.1%,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799%调整为3.584%,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镇江市区范围内(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承接
建筑、安装、装饰、房屋修缮、市政、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安施工企业均按综合税率3.584%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向地税局交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除已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
调整外,其他情形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包括:已发布招标文件、完成标底编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调整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中税金的计取)。原镇江市住建局镇政建[2011]58号文停止执行。
四、各辖市(区)建筑安装工程的综合税率调整标准,由各
辖市(区)建设局负责测算调整,并将有关调整文件上报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