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4-05-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进镇备案须知
(2014年)
一、备案范围
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需在进入我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前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二、备案依据
1、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
2、《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12〕67号)
3、《关于加强外地建设类企业进镇管理的通知》(镇政建〔2013〕140号)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程序等事宜的通知》(苏建价〔2013〕501号)
三、备案标准
1、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含暂定资质);
2、在镇江市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性质为非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固定联系电话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3、驻镇经营管理机构要求明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且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高级职称;
4、驻镇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职人员要求不少于5人,其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人,咨询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及高级职称;
5、外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镇从事经营活动的,除执行相关部门制定的招标代理进镇经营备案要求外,其从事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为须按本规定执行。
6、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镇江设立分支机构及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镇单项业务备案的按照《关于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进镇备案部分流程调整的通知》(镇建价〔2013〕12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镇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本省企业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AAA以上等级证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镇经营管理机构业务负责人委托书;
5、驻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职人员的注册(岗位)证、职称证、身份证、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
6、在镇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期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提供在镇承接单项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复印件一份。
8、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当场核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报送到在镇固定办公地点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五、其他事宜
1、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地进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登录江苏省“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办理单项业务网上备案。其中,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还须通过“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备案,有关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的通知》(镇政建〔2013〕220号)。
2、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镇所承接的单项咨询业务,除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外还需同时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咨询成果备查(电子文档)。
3、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镇备案时应作诚信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并在三年内不接受其再次备案申请。
4、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市造价处将加强市场巡查,对未进行资质备案或者已备案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如复查后仍不能按照规定整改到位的,将予以撤销备案,并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通过行业监管措施向社会通报并告知建设方。
(1)在承接业务期间,已备案人员经常脱岗、离岗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且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2)办公场所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在镇承接咨询业务未在江苏省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内进行单项业务网上备案的,或已备案但未及时提交咨询成果的。
5、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镇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造价处撤销其备案,给予企业及从业人员通报且两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备案申请:
(1)违反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2)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发生被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报批评二次的。
(4)一年内抽查其造价咨询成果,误差率大于3%有两次及以上的。
6、所有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镇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须进行核查。
六、联系方式:
区 域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永安路10号 |
85581887 |
丹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南环路56号 |
86569950 |
扬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扬子中路168号 |
88336632 |
句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华阳东路2号 |
87285006 |
丹徒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金谷东路5号 |
88993193 |
镇江新区建设工程管理处 |
港南路300号 |
80863987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