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3-08-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政建[2013]220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从2013
二、招标控制价应由经发包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承接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企业编制。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取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内取定。
三、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在网上提交(网址:http://222.186.125.129:8080/)招标控制价备案材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需提供书面资料时,招标人应予配合。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招标人提供的完备的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备案,并出具《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招标人持该表到招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投标相关手续。
五、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
1、投标人若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做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相关单位。
4、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备案工作时,发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布: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
2、在招标控制价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备案结果的;
3、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人员从首次被确定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3%日期算起,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3%的。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