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3-06-0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政建[2013]140号
关于加强外地建设类企业进镇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建立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12]6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外地建设类企业进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工商注册地为镇江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进镇从事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办理外地建设类企业进镇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手续和流程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二、招标、建管、安监、质监、造价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和联动,做好对外地建设类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报监等手续前应严格核查外地建设类企业进镇备案手续,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
三、外地企业经备案入库的人员应当与招投标、现场项目班子人员相一致,人员有增减的,应当及时办理人员入库变更手续。质监、安监部门日常检查和综合大检查时,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均以入库人员信息为准。
四、外地进镇施工和监理企业在我市签订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后,中标的现场项目班子人员实行系统锁定。施工期间,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现场项目班子人员的,应经过招标人同意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现场项目班子人员,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工程的投标活动。
五、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招标人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具体情况约请投标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招投标活动。
六、外地建设类企业办理进镇资质核验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的,或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或人员经常脱岗、离岗的或与备案入库人员不一致的,一经查实,将撤回检验和备案,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
七、镇江市(包括辖市、丹徒区、镇江新区)范围内实行“一地备案、各地互认”制度,对进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