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06-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扬州市建设工程定额站
扬建定额(2005)27号
关于明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价(2005)133号]和省造价管理总站文件“关于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档案管理方面
1、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对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咨询报告书中必须具备封面、扉页、目录、咨询成果报告、咨询合同、质量流程控制单、信誉卡。其中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的归档资料除具备上述资料外,还需在咨询报告书中附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工程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②招标文件、标底文件及编标统一口径、标底审核文件;③施工方投标报价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涉及造价部分)、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响造价的)、工程施工业主及监理签证单;④工程预算书(编制单位签章)、工程结算书(编制单位签章)、工程量计算书;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复印件;⑥甲供材料品种、数量、单价(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主要材料价格确认签单、购货合同、发票等;⑦工程套价软件备份文件;⑧其它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在计取劳保统筹费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必须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中核定的相关费率标准计取。
2、质量流程控制单填写内容为:专业咨询员及项目负责人通过自校及复核初步成果,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在相应意见栏中所作的说明,以及技术负责人完成审核确认无误后,在意见栏中签署的终审意见。针对不同项目情况,质量流程控制单的填写内容也应各不相同,各专职人员在填写质量流程控制单时应将每个咨询项目所需提请上一级复核的实质性内容表述出来。
二、资质管理方面
1、加强对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不定期地抽查各造价咨询单位。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专职人员执业单位和股权等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办理变更登记,专职人员流动后咨询单位的资质条件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的,将给予两个月的限期增补整改,逾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将上报有关部门降级或注销其资质。
2、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专职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5人,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专职人员的聘用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人事代理和养老金由总公司统一办理或授权委托分支机构代为办理,负责人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按要求在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从业不得扰乱所在地咨询市场,同城分支机构不得超出一家。
3、咨询单位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在合同签订七日内至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手续,从业不得扰乱所在地咨询市场。
4、切实改进造价咨询市场监管方式,加大查处力度,对于群众举报和投诉,在一个月内给予查处、回复。依据建设部第74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部长令要求,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群众举报、投诉等,涉及咨询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对咨询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计价管理方面
1、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计价规范》。咨询单位不按《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或者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差,将通过网站通报批评。
2、实行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成果备案制。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次月的第一周内,将本月内完成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至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进行备案。执行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结算审核项目。
3、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进驻我市的分支机构于每季末20号将业务量统计报表、咨询项目统计报表以及3个不同结构类型的典型建筑工程报至市建设工程定额站,逾期视为未报。
4、实行咨询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次月的第一周内,将本月所签订的工程咨询合同报至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进行备案。
上述四项将作为咨询单位的年检、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四、信息管理方面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明确信息工作人员一名,定期及时地将本单位工作动态报至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各县(市、区)造价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力争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快速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