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建建筑不节能不允许登记产权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8-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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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对于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销售;已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