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9-08-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在推进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深化细化。
严格落实提出刚性规划条件的相关职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提出刚性规划条件的法定职责,严格在实体和程序上落实相关规定。一是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全覆盖”要求,加快城市控详规的编审进度,依据城市控详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并出具规划条件,确保规划条件合法;二是规划条件必须明确规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内容要具体、细致、明了,切忌笼统含糊、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最大限度规制人为因素和技术性的弹性裁量空间,杜绝“体外循环”;三是对规划条件要一次性提出。规划条件一经提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保其刚性。
公开规划和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城市绿化等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应遵循的规划和设计要求,连同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标准,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为规划和设计单位及审图机构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建筑设计和图纸审查提供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发布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招拍挂阶段提出,除此之外未公布的,不得在图纸审查和审批时另行提出。
提前介入、超前服务,真正转变政府职能
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工作衔接,采取提前预约、现场指导、领办代办、提前做好现场踏勘、技术分析、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将本部门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做完。同时,既不得为迎合提高审批一次通过率擅自放宽法定许可条件,也不得把提前介入变为提前审批,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全部”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明确的具体修改内容和要求,都要明示全部、一次性提出并书面告知报审单位,同时要督促报审单位按要求一次性修改到位,切实防止因告知不全而导致方案设计、施工图联审过程中反复修改、影响审查效率的现象发生。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风不良、故意刁难报审单位,未一次告知需补正(修改)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致使报审单位反复补正(修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严格落实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审批制度
各部门要完善与其他部门间的沟通机制,及时做好行政审批工作衔接。加强图纸审查、许可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把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骨干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明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主管人员并授权到位,进一步提高图纸审查、许可审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办公。
有关审批项目及其许可条件需部门几个内设机构分别办理的,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一次受理,内部实行并联审批或者集中联合审办制度,不得要求报审单位多头分别申报和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规范技术性审查及委托行为
在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应立足于审查规划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能否满足工程项目规划和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规范是否现行有效、图纸等材料的内容及数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经法定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报审图纸等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严禁指定服务和强制服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查、房地产估价、招标代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企事业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管理部门凭借职权要求许可申请人或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产品和服务的问题。此类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
要把行政执法的重点放在保工程质量、保施工安全、保建设效率和防止侵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重点稽查违法拆迁、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违法销售、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偷工减料、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行为,对项目规划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等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和执法检查制度,全面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责。要以中介机构从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及其行为规则、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为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图纸设计、图纸审查、招标代理、房地产估价、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和其他国家技术规范,出具错误、虚假成果报告,拖延服务时限,违规收费等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