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9-08-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包括全部房款 不含税费
据了解,9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均须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房款,不含其他各项税费。市房屋置换中心负责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管机构将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徐州市房屋置换中心”,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拨均通过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买卖双方凭《资金监管协议》、身份证明到开户银行开设个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登记完成 资金划转卖方规定要求,房产买方应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或转入资金专用账户,涉及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转入该专用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存入。
同时,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交易结算资金由监管机构通过转账方式划入房产卖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自受理买卖双方申领结算资金有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结算资金不提现、不计息也不收取手续费。
交易终止 资金划转买方此外,因房屋不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买卖双方持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资金监管协议》、身份证明到监管机构办理《资金监管协议》解除手续。监管机构向买方出具《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由开户行将“资金专用账户”相应子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买方。
规定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