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9-07-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加强城乡统筹,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浙江省湖州市从2004年开始,率先实施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程。截至2008年底,湖州市共改造农村困难群众危房6005户,总建房面积51.1万平方米,各级政府累计投入资金11251.5万元,其中低保对象3296户、建房29.86万平方米;低保边缘户2709户、建房21.24万平方米。在2008年初湖州遭受50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过程中,已经实施危房改造的房屋没有发生一起倒塌事件,困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程实施以来,得到广大困难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加强基础调研,分步实施加快推进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湖州社会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但在农村仍有不少困难群众面临着生活生产难题,其中住房破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是最大难题之一。不少困难群众渴望改造危房,但自己又没有能力。2004年初,湖州市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调研工作列入了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调研课题。采取走访与实地调查、答卷与填表、会议部署工作与基层干部座谈、典型解剖的方式,对全市三县两区60个乡镇1069个村40651人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面积、危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该市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安居工程”建设,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实施改造,具体步骤为:2004年~2006年,重点改造农村低保户的危房。在全市1.3万户农村低保对象中,首批排查出841户危房。由此该市决定用3年时间对全市农村低保户危房彻底改造,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无危房的目标。2007年开始重点改造农村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农村困难户的危房,提出要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作为一项聚民心、暖民心、稳民心的实事工程。在全面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危房改造的同时,出台《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申报一户、审核一户、改造一户,彻底解决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
出台具体政策,规范操作有序推进2004年以来,为了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安居工程”建设,湖州市相继出台了《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实施计划》、《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住房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也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细化方案。
这些具体政策对“安居工程”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建设标准、资金保障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规范对象。凡是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0%以内,且家庭住房属于危房的,都可以申请危房改造。危房的界定标准是:房屋主体结构年久失修,破损严重,难以居住,有现实或潜在倒塌可能的;雨天屋顶、墙壁有较严重渗水现象的;房屋承重墙为泥墙和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
二是规范标准。在建筑面积标准上新建、改建、扩建,以受助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具体为:未满60周岁的困难对象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2人户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3人户为75平方米~90平方米;4人以上户为100平方米以内。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实用、经济、美观。改造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或由危房户自行委托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在质量标准上,新建、改建、翻建后的住房,要求一层砖混结构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置换的闲置房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住房的水、电、灶实施配套。
三是规范程序。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是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实施必须合乎民意、取信于民,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规范对象确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对象确定上,由村、乡镇逐级上报调查核实的情况,由县区民政、建设等部门汇总复核后,下达改造计划;乡镇、村根据县区下达的改造计划确定当年的改造对象,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建设等部门审批。在资金拨付程序上,根据年初预算和改造进度,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资金集中支付的规定,分级核拨。资金下拨方式为开始动工时下拨50%;基本完成时下拨30%;全面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下拨20%。
落实主要措施,确保实效扎实推进
为加快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确保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取得实效,湖州市采取三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强化责任保目标。出台文件对改建任务分年度进行量化,每年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各级政府中建立“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县区的主要领导亲力亲为,主动协调,解决难题,督查进度,在领导层面上确保了“安居工程”建设的推进力度。如国土、建设等部门承担了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开辟用地与建设“绿色通道”的责任。
二是多方筹措保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即困难群众自身筹措一点;困难群众所在村资助一点;乡镇财政安排一点;市、县区财政补助一点。一般情况下,市、县(区)财政给予补助每户7000元~10000元,对特困户在正常补助的基础上,追加补助每户8000元~10000元。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采取“减、免、贴”等措施,对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予以倾斜;还动员当地一些企业、工商户为受灾倒房户、困难群众危房户改造捐钱捐物。政府财政补助为主,多方筹集支持,确保资金按时到位,促进“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是狠抓督查保落实。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湖州市“安居工程”实施工作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建设和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帮扶、多方配合的工作格局。根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和乡镇、村主要负责方案实施,包括对象确定、档案管理与房屋建设;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房屋质量监督验收、下拨资金;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审计、残联和农村工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反馈。在土地落实、资金筹措、材料选购、劳力来源、建筑施工、质量把关等各个环节上也形成了多项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还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反映动态,推进工作。建立监督制度,民政、建设、财政部门联合组成为民办实事项目督查组,每年按季进行综合督查,一级督查一级,并及时将督查情况给予通报;乡镇民政专职干部在建前、建中和建后不少于三次到现场进行把关指导。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年年中召开全市“安居工程”建设推进会,年底召开全市工作总结会,以此推进工作进程。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全市统一验收标准,由县区民政、建设部门会同财政、土管、乡镇规划等部门具体组织逐户验收,填报工程验收单,由乡镇民政专职干部、验收负责人签字,市民政、规划与建设部门对验收合格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