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9-05-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省政府于5月16日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这是自《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在省级层面制定控详规管理办法,也是我省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管理、提高控详规法律地位的一次重要改革和探索。《办法》明确规定城市控详规应覆盖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并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一般为2-4平方公里),作为编制城市控详规的基本单位。《办法》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突出强调四方面控制性内容
《办法》对控详规的控制性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突出强调了统筹协调、总量控制的原则,要求对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提出控制要求,以实现城市的综合平衡。二是突出强调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控制。三是突出强调了可开发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控制要求,以此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四是突出强调了对城市重点风貌区的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对重点风貌区的城市形态、建筑形式与风格、交通系统、开放空间等提出控制要求,以提升城市建设的艺术水平和品位。
确定面向社会编制控详规
《办法》对编制审批控详规的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作了创新性规定。控详规草案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公众对规划性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控详规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审议时应附具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以及意见的处理等详细情况。控详规经批准后,在10日内向社会公布。
对控详规的实施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城市控详规应当作为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同时,明确要求市、县规划部门依据控详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控详规和管理的技术依据。这样,控详规与技术规定共同形成“规划+规定”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管理+服务”的理念。
严格控详规和规划条件的修改程序
《办法》规定,控详规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并明确了可以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的四种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修改。同时,要求严格依据控详规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详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办法》还明确规定,规划条件的变更涉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报批前,还要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要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