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6-04-2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最近,温州部分市民发现,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来,温州在90年代初,出让过一批只有20年期限的国有土地,现在已经到了20年大限,要想再转手,还得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价格接近房价三分之一”。这则消息引发了巨大争议,很多居民担心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毕竟“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办”一直没有答案。
房屋作为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如何处理,是每个人都关心的话题。而谈及房屋产权首先就要普及一下最基本的概念:所谓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前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永久属于你。而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限制的,一般为40、50、70年。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相继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
在深圳也发生了和温州类似的事例。在深圳罗湖的国际商业大厦,同一幢楼有20、30、40、50年等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最早的在2001年就已经到期。而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土地期满,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缴续期。于是,国商大厦的大部分业主,都通过这种补缴的方式,将产权延期。在没有国务院出台上位法的情况下,深圳这个一线城市,就出台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产权到期后,续费不是无偿的。
按理说,国务院作为行政法规的立法主体,在《物权法》出台后,面对如此重大的民生问题,应该抓紧制定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但是直到现在都未见相关政策的出台,既然没有标准,那就地方政府自己随意了。有些地方收费的标准,是当地的“公告基准地价”,一般不过几百块、上千块;而温州执行的是“市场评估地价”,续期费用远超其他城市,所以可能出现“房价三分之一用于续费”这种情况。归根结底一句话,上位法缺失,下位法制定和执行必然随意。 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使全国的类似事件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