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12-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部重要的地方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修改稿)》,16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二审。引起记者关注的是,建立社会信用机制写进了草案修改稿,这是一审稿没有的新内容。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证实,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规定也是首次写进地方法规草案。
草案修改稿增加的第六条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草案修改稿没有对社会信用机制的含义以及如何建立进行具体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说,这是个导向性条款,意在倡导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提倡由政府进行指导,而不是直接操作。因为政府在市场监督和管理过程中会掌握不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为市场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提供重要信息以供选择。市场自身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建立信用机制,对招标投标的企业进行自我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