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12-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我国出台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导则 2003年12月11日 《建筑时报》 |
本报讯(记者 陆维馨)长期让我国勘察设计界担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终于有望解决。近日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局联合出台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此法规的出台,将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在WTO的市场环境下,指导全行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一个有力的武器。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和公众的利益。 本次出台的“导则”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归属及保护与管理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指出了侵权的形式及处理方法。 “导则总则”称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及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内容范围很广,涉及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 此外,“导则”对勘察设计咨询业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提出了具体的认定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从归口管理部门、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科研工作、软件开发等提出了17条相当具体的规定。 “导则”还明确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与处理、奖励与处罚等条款。 在侵权与处理的条款中提到,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将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视为己有或转让给他人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上述人员泄露在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