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12-1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程欲开工先缴保障金 湖北、河南相继出台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
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这个业内老大难拖欠“死结”,有望在湖北被打开。为从源头上防止民工工资被欠,湖北省日前出台新规定,要求建筑工程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须代建筑企业向劳动部门缴纳一笔“工资支付保障金”以确保民工按时拿到工资。 据悉,由建设单位代建筑业企业缴纳的这笔保障金,所需资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行政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将保障金划入当地劳动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中。若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门可从工资保障金中垫付。年终和工程结算时,经查无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建筑企业。 按照新规,凡在该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要实施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据悉,荆门、孝感等地已逐步开始实施这一制度。明年起,该制度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 针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河南省有了新的抓手。该省将在建筑企业试行欠薪保障制度,即由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缴纳一定量的欠薪保障金,专户储存,工程结束付清农民工工资后退还。 河南省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农民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从而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凡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吊销其建筑施工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建筑资质资格;对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办理年检和售楼手续;凡因分包、转包、租赁经营而发生的承包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