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11-0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建定函(2003)3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有序流动,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持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编审证书)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应办理编审证书变更:
(一)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
(二)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名的(以下简称单位整体变更);
(三)编审证书或编审资格专用印章遗失的;
(四)外省市或中央专业部委颁发的编审资格证书(或造价员、概预算资格等证书,以下统称编审资格证书)的持证人,调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
第三条 持证人工作单位变动和单位整体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并提供下列变更资料:
(一)持证人填写“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向单位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持证人与变更后单位建立工作关系的证明,包括缴纳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人事关系代理合同、聘用合同,退休、待岗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跨城市变更的,应先到原单位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书注销,再向变更后单位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四)单位整体变更的,由单位集中向单位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人员名单汇总表,并提供单位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应提供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持编审资格证书,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编审资格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必须一并办理变更;
(六)符合变更条件的,由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编审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上盖“单位已变更”字样,在“工作单位变更记录”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七)跨城市调动工作单位的,原证书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市造价管理处收回。
上述资料在本市单位之间调动的,提供变更资料一份;跨城市间变更的提供一式两份,变更前后工作单位所在城市造价管理处各留一份。
第四条 编审证书或编审资格印章遗失,按下列程序补办编审证书和编审资格专用印章:
(一)持证人向单位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补办编审证书和编审专用印章申请,填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交照片两张;
(二)持证人在省或市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以及造价信息网上刊登原编审证书和印章作废声明;
(三)原编审证书编号和专业等级编号作废,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重新制作编审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第五条 持外省市颁发的编审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省工作的,提供下列资料,可申请换发本省编审资格证书:
(一)填写编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照片两张;
(二)原编审资格证书、印章以及原证书颁发机关签发的资格证书有效和同意调出的证明;
(三)近两年完成的工程造价编审业绩清单一式两份;
(四)持证人的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第三条(二)规定的与现工作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证明一式两份;
(六)现工作单位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造价工作业绩及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的专业,提出换发本省编审资格的专业和等级意见,由省定额总站确定换发本省编审资格的专业和等级。换发本省编审资格证书的等级不超过中级。
(七)符合换发本省编审资格证书条件的,原外省市颁发的编审资格证书由省定额总站收回作废。
上述资料,省市造价处各留一份。
第六条 为保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工作单位的相对稳定,持证人一年最多只能变更一个工作单位。
第七条 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生效后,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修改编审人员数据库,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将变更人员数据汇总后,报省定额总站。
第八条 省、市造价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受理编审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